我司成功代理第15140757号第30类“沂蒙山农”商标撤三案件!
时间:2022-03-07 14:10:26来源:来源:成功案例

林冬珠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于2021年08月04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15140757号第30类“沂蒙山农”商标在“茶饮料;茶”等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商标局审核决定,依法撤销第15140757号第30类“沂蒙山农”商标。

我司成功代理第15140757号第30类“沂蒙山农”商标撤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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