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海燕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19439507号第37类“红岛湾”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商标局审核决定,依法撤销第19439507号第37类“红岛湾”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