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4日,商标局发布了《关于依法驳回“火神山”等63件与疫情相关具有不良影响商标的公告》,该公告中将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公司一并曝光,引发公众强烈谴责。
商标局以这种特有方式进行公布,其用意可谓之深。窃以为,这类商标申请人及代理公司即将面临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在此,很多人不禁要问,道德谴责之外的行政处罚依据何在?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通过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商标代理公司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行政处罚。
因本次疫情下,商标代理公司代理雷神山、火神山、李文亮等商标注册行为,与《商标法》第十九条没有关系,故在此仅讨论第四条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
针对商标恶意注册在实践中越来越普遍的情形,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急对《商标法》第四条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内容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八条
前述法律条文罗列完毕,想必大家已经非常清楚,如果要处罚商标代理公司,市场监管部门就得证明商标代理公司,在代为商标注册之际,主观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若此能够坐实,处罚当应有据。
那么,何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呢?2019年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八条规定有:
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六)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在认定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时,《规定》要求“综合考虑”,也即,并非要求同时满足《规定》第八条全部内容。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满足部分条件,商标局再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亦可认定其违反第四条规定。
▋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事实
无论是“不以使用为目的”,还是“恶意”均是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观状态,对此主观状态,仍需结合客观事实来认定。基于如下三点事实,可以认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1.火神山和雷神山名称诞生时间虽仅有月余,但是,由于其诞生于特定时间,负有特殊的使命与用途,修建全过程每天都有几千万民众云监工,两所医院名称受到全国甚至全球高度关注,具有了极高知名度。
商标注册申请人却在此之际,抢先注册了与疫情词汇完全一致的文字商标,此罪状之一,符合前述《规定》八条四项项规定。
2.在商标局发布的《关于依法驳回“火神山”等63件与疫情相关具有不良影响商标的公告》中,很多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与商标注册类别也不相关。如公告中申请注册“雷神山”的河北博体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查询其经营范围为“塑胶跑道、人造草批发安装等”,其却在第10类医用诊断治疗用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以窥见,该公司极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嫌疑。
上述情形,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罪状之二,根据《规定》八条二项规定,结合商标申请的文字等因素,也可以作为商标局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证据。
3.疫情当下,抢注疫情商标,已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对此,2020年2月27日,商标局发布的《商标局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一文中已明确指出,“火神山”等商标在疫情防控期间,若将其注册为商标会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此乃商标注册申请人罪状之三,当应是商标局根据前述《规定》八条六项应考虑的其他因素。
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公司,很多时候,其完全有能力判断出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存在《商标法》第四条情形。尤其是本次疫情商标抢注事件,商标代理公司难辞其咎。
▋罚当其过
疫情当下,当用重典。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受到惩罚外,对待商标代理公司,市场监管部门也应严格执法、以儆效尤,可考虑作出如下处罚:
1.给予商标代理公司警告,并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从重罚款;
2.给予商标代理公司负责人警告,并在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从重罚款;
3.将商标代理公司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除此之外,商标局、商评员会可以作出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决定。此外,商标代理行业协会对其实行惩戒,并向社会公布。
▋结语
疫情当前,有人在抢救生命,有人在抢运物资,还有人在乐此不疲的抢注商标。让我们再次记下公告中的这些名单(排名不分先后),感谢这些公司给全国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商标普法课。
原创作者:杨轶
作者单位:天禾律所
文章来源于天禾律所,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