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刺青纹身业的增多,刺在人体皮肤上的纹身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呢?
纹身大家都不陌生,小时候看《水浒》,水泊梁山一百单八条好汉之中有一个名叫史进的,因为身上有九条龙的纹身,所以人送绰号“九纹龙”。
纹身俗称刺青,是指用有墨的针刺入皮肤底层而在人体皮肤上绘成或刺成永久性的图案、花纹或文字。
事实上,纹身作为一种古老的部落文化和艺术形式,已经从过去受到普遍排斥的反主流文化,华丽蜕变为人们用以彰显个性的自我表达方式。
随着纹身产业的迅速发展,那么刺在人体皮肤上的纹身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呢?
今年2月,Solid Oak Sketch纹身工作室在曼哈顿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视频游戏制造商Take-Two Interactive软件公司侵犯了包括詹姆斯(LeBron James)、科比(Kobe Bryant)在内的众多球星的纹身版权。
Solid Oak纹身工作室在去年从几位纹身艺术家那里获得了纹身的版权,而在Take-Two公司开发的《NBA 2K16》游戏宣传广告的封面上出现了勒布朗•詹姆斯和科比•布莱恩特的两处纹身,这些纹身包括位于科比右侧手臂上的“蝴蝶皇冠”纹身,以及位于詹姆斯左侧手臂上的孩童肖像和阿克伦市区号“330”的图案。
Solid Oak主张:刺青艺术家的作品是绘画作品,应当受法律保护。为了支持纹身同样有版权的说法,Solid Oak列举了一些在类似的案件中联邦法院的判决。
我们把视野拉回到2011年的《宿醉2》(The Hangover Part II)侵犯纹身版权纠纷。
2003年,纹身艺术家维克托·惠特米尔(S.Victor Whitmill)受到毛利人纹身制的启发,在拳王泰森(Mike Tyson)的左眼部位纹了一个抽象的图案,并与泰森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所有与其纹身相关的艺术作品、草图和图纸以及任何纹身照片的财产权均属纹身工作室所有。”
2009年,泰森出演华纳兄弟公司的《宿醉》电影,惠特米尔此时并未对华纳在电影广告宣传中使用泰森纹身行为提出异议。
直到2011年,泰森出演《宿醉2》,在《宿醉2》的预告片及剧照公布后,惠特米尔得知不仅泰森的戏份增加,而且其中一个主要的电影演员艾德·赫尔姆斯(Ed Helms)脸上还附有与泰森几乎相同的面部纹身。
于是,惠特米尔将华纳兄弟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华纳兄弟公司在未经其许可或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电影预告片及其他广告宣传活动中对赫尔姆斯的面部纹身使用了连续镜头,这种突出使用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并向法院提出禁令救济。
对此,华纳兄弟对于禁令提出抗辩理由:
由于泰森在09年客串电影的时候,惠特米尔没有反对,这就使得华纳兄弟对于艾德•赫尔姆斯这个角色在续集中有类似的纹身设计拥有“隐性的许可”。
这个案件是前所未有的,从来就没有人对电影里的纹身版权提出过诉讼。
泰森的纹身是不受版权保护的,因为这不具有充分的原创性。
皮肤上的纹身是不受著作权保护。
惠特米尔不享有版权,因为泰森才是版权拥有者。
根据著作权法和第一修正案,华纳兄弟公司对于纹身的使用是合理的,因为它是一个模仿。
对电影的禁令将是一个巨大的经济损失,它会导致电影更容易遭到盗版并泄露副本,因为这个星期全国超过3600个影院将收到这部电影。
该案审理法官佩里否定了华纳兄弟公司的合理使用抗辩,认为赫尔姆斯的面部纹身并不是电影情节的必要组成部分,华纳兄弟公司利用该纹身主要是扩大电影的营销或宣传,故赫尔姆斯的面部纹身就是对泰森纹身的复制行为。
佩里法官虽然承认惠特米尔对泰森面部纹身享有著作权,且华纳兄弟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行为侵犯了其权利。但是,在权衡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否决了惠特米尔关于“在案件裁决结果作出前停止华纳兄弟公司电影宣传及正式发行”的禁令请求。二者最终也达成了庭外和解。
既然纹身享有著作权,那么,纹身的著作权究竟归谁所有?
著作权是基于创作行为而产生的,对于纹身的著作权应当属于作者即纹身师。
在特定的情况下,作者并不享有著作权或者只享有有限的著作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委托作品:是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如客户自带独创性的纹身设计图,纹身师只是利用机器设备将完全由客户提供的设计图形纹到客户指定的身体部位,此时纹身师对纹身不享有著作权,而是由客户享有。
合作作品:是两个人以上的作者经过共同创作所形成的作品。构成合作作品,创作者之间必须具有共同创作的合意,具体表现为纹身师与纹身师之间的合作和纹身师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对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职务作品:是作者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构成职务作品需要纹身师与纹身工作室之间具有劳动或雇佣关系,且创作的目的是完成纹身工作室的工作任务。对于职务纹身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纹身师与纹身工作室之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一般归纹身师所有,纹身工作室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