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简述
知识产权是指由人类头脑即智力所创造的那类财产,也可以说是由人的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而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原意是智慧财产权,换句话来说,知识产权即无形财产权,它符合财产权的一切特征;例如,权利人对财产拥有占有、处置、排他使用、经济收益等权力。
工业产权
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在我国,
工业产权主要是指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
商标
商标基本上是用来区分一个商家与另一个商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商标应当具备两个主要特征:它必须具备显著性并且不应具有欺骗性。
商标是一种标明某个特定企业的商品,并使这些商品与其竞争对手的商品相区别的标识。
商标可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包装、标语、图案、符号等等。
必须要指出的是,服务标志与商标类似,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后者保护商品,而前者保护服务。一般来说,商标一词既包括商标也包括服务标志。
商标通常用于识别单个企业作为所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商身份。一些国家还实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这两种商标被用于表明使用该商标的企业之间的联系,或者标明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所符合的明确标准。
集体商标通常属于特定企业集团或企业协会。
仅集团或协会成员有权使用该商标。因此,集体商标将特定协会成员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区别开来。例如,沙县小吃。
证明商标指的是,
用于标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商品制造方式、质量或其他特征得到该商标所有人的确认。只有在符合特定标准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证明商标。例如:ISO9000。
地理标志主要指的是产地标志和原产地名称。
产地标志指的是,
用于标明某项产品或服务源于该产品产生的某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标记或说明。 例如,安溪(茶)。
原产地名称指的是某一个国家、地区或特殊地点的地理名称,该名称
用于标明来自那个国家、地区或地点的产品的特定质量完全或主要应归功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或人为因素或两者结合因素。例子:香槟(法国)。
专利
专利是经过申请后,由一家政府部门(通常由专利局)授权的,描述发明而且具有通常情况下只能由专利权人授权才能够使用的法律状态的文件。换句话说,
专利保护发明并且授予权利人在特定时间期限内使用他的/她的发明的独占权。
发明可以被定义为
技术问题的新的解决方案。发明的例子:创可贴、电熨斗、曲别针、圆珠笔、电话等。
根据国际协议,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
不论是方法或是产品都可以获得专利。一种化合物可以获得专利。当然,一种机器也是可以获得专利的。开发和制造产品的工艺流程可以获得专利。然而,有些东西是不能获得专利的,而且被排除在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外。
专利局确定发明是否可以获得专利时要考虑这样几个特征。首先,要提供书面的申请文件。这个书面文件一般由技术专家审查,以确保它符合可以获得专利的实质性标准。
第一条标准是它必须是新的(新颖性),也就是说发明必须是以前从来没有被制造、实施或使用过的。
第二条标准是,发明必须具有创造性。换句话说,与现有技术相比,它必须具有显著的进步,才能考虑它是否值得被授予专利。如果对于相关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它将不能进入获得专利保护的阶段。
第三条标准是,它应当能适用于工业实用性。它必须可以以一定方式使用。这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标准。几乎所有的东西都可使用,即使它可能还处在研制阶段。
专利是保护发明最有效的途径,但是,
专利权的授予是以发明者向公众完全公开其技术为代价交换而来的。另一个获得保护的有效途径是将该技术保密,通过我们所说的商业秘密,对有关发明信息保密。
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一件有用的物品中具有装饰性或美感的部分。它可以由三维特征组成如物品的形状或外表,或二维的特征如图案、线条或颜色。
商标通常为具有可视特性的标志,附加在产品上或者其使用与提供服务有关,专利用于保护所生产物品的创造性方面。商标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之间有什么区别?
工业品外观设计与商标的区别主要在于它由产品的外观构成,没有必要一定是显著的(对商标的主要要求)。尽管商标可以由各种装饰性或非装饰性的可视标志组成,它们必须永远是显著的,因为商标必须总是能将一家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与另一家区别开来。因此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的职能及保护的理由有很大不同。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与专利是不同的,主要因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必须与物品的外观有关而不是通过其技术或功能上的必要性来作判定。相比之下,专利保护的对象,是由物品或方法的功能所决定的因为它必须是一个"发明"。
保护方式
在我国,工业品外观设计被归属于专利主管部门的授权;但是,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并不一定是唯一的保护方式。如果符合某些条件,可以用版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
文化产权
文化产权主要指的就是与文学和艺术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如绘画和雕塑,以及具有技术因素的作品诸如计算机程序和电子数据库等相关的版权。可以这样认为,
文化产权即版权。
版权
版权保护的是作品,也即思想的表现形式,而非思想本身。因此,你设想出的一个构思,是得不到保护的。例如,年轻男女不顾家庭和门第的阻挡坠入爱河的故事的构思不受保护。不同的作者可以根据类似的构思编出不同的故事。但当你以故事概要的形式或以例如短篇小说或戏剧的形式将其表现出来时,在故事中对构思的表现形式将获得版权保护。
版权保护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优劣或艺术价值并没有提出任何要求,但
要求作品具有原创性。
演绎作品
翻译成其他语言的作品;改编作品,如根据小说制作的电影剧本;编曲,如原为钢琴所作的乐曲的交响乐版本;作品的其他改编,例如小说的节选;文学和美术作品的汇编,如百科全书和文选。
原创性为材料的选择和安排的作品即为演绎作品。
权利属性
版权授予权利人两种权利:一种是
经济权利。它允许权利所有人通过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报酬。另一种是
精神权利。它允许权利所有人采取某些行动来保护其本人和作品之间的联系。精神权利包括有署名权和尊重权。
经济权利可以进行转让或许可给他人,并因此根据作品的使用情况获得报酬或使用费。然而,权利人的另一种权利,即
精神权永远不能转让,这种权利永远是属于作品的原始作者。
保护期限
《伯尔尼公约》规定版权的最低保护期是从作者死亡之日起的50年。
权利限制
使用作品通常要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但是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就使用其作品。这类限制基本上有两种:
自由使用,指不经许可就可使用作品的行为,也不必向权利人就该使用支付费用。
非自愿许可,指不经许可就可使用作品的行为,但是应向权利人支付费用。
自由使用的情况包括:
引用他人被保护作品,但应指明引用的出处以及作者的姓名并保证引用符合公平原则;为教学目的,
以说明形式使用他人作品;
为报道新闻而使用他人作品。
不经权利人许可就使用他人作品,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使用的性质与目的,包括
是否是用于商业目的;
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就
作品整体而言,
使用作品的数量;以及使用作品可能对作品的潜在商业价值
带来的影响。
相关权
相关权的目的是保护在把某一作品展示给公众的过程中加入了实质性创作、技术或编排技巧的那些人或组织。
相关权不是版权,但它们与版权紧密联系;它们是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中派生出来的。因此,这两种权利总是以某种方式相关联。相关权具有与版权相同的独占性,但它们并不涵盖实际的作品。
盗版
通常在版权和相关权领域,盗版指的是未经适当许可而为公开传播的目的复制已经出版的作品或唱片,或者重播他人的广播。
因此,相关权被授予三种受益人:
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
承认表演者的权利是因为他们的创造性介入例如对赋予音乐作品、戏剧和舞蹈作品、以及电影以生命是必不可少的。
承认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是因为他们创造性的、财政的和组织上的资源对录制的音响以商业录音制品的形式(磁带、盒式磁带、CD、小型光盘等等)提供给公众是必不可少的。
承认广播组织的权利是由于它们在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由于在对其广播的播送和转播的控制中它们的正当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
《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第二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是
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作法的行为。
对不正当竞争最简单的理解就是
不诚实的行为。当然对不诚实行为的概念难以下一个准确有定义,必须要在一个国家的国家法中进行定义。
下列行为一般被认为是最普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引起混淆
误导
诋毁竞争者
披露秘密信息
利用他人成果的优势(搭便车)
比较性广告
引起混淆是指采用任何手段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产生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
混淆经常发生在两个主要领域里。一方面是商业原产地的标志,另一方面是商品的外观。当然,这并不能排除或限制保护其它方面在消除防止混淆方面的特性或成就。
例如,公司名称与商标名称近似或相同,容易引起混淆。
误导可以大体被确定为给竞争者的产品或服务造成一种虚假的印象。只要有问题的表示可能会产生误导的效果就可以被认为是误导,而即使字面正确的言论也可能具有欺骗性。
例如,如果面包中一般禁止使用化学成分,大部分国家的法庭将认为宣称某种面包是"没有化学成分"的广告具有其骗性,因为尽管其字面上是正确的,但广告的效果已经超出了一般的概念,给人以误导的印象。
诋毁(或轻蔑)通常被定义为关于竞争者的可能会损害其商誉的虚假说法。像误导一样,诋毁试图用不正确的信息诱导顾客。然而与误导不同的是,诋毁并不是通过关于自己产品的虚假或带有欺骗性的言论,而是通过散布有关竞争者产品或者服务不真实的谣言的方式实现的。
可以理解为,诋毁即制造、散布谣言。
披露秘密信息一个企业的商业竞争的雄厚的实力可能源于该企业或企业中的个人对信息的开发和积累。例如,某公司的顾客和潜在顾客名单可以使该公司与没有这种名单的竞争者相比占有优势,如果这些信息的任一份被竞争者在未得到信息拥有者允许的情况下获得,就将产生不正当竞争。
利用他人成果的优势(搭便车)搭便车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包括对竞争者的具有明显价值和质量的商标的淡化。如果一个相似的商标用于不相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就有可能产生这种情况。
例如,一家餐饮店的装潢设计抄袭另一家知名餐饮店的装潢。
比较性广告可能有两种形式:正面的提及他人产品(声称自己的产品和另一主的产品一样好)或者负面的提及(声称自己的产品比另一方的要好)。第一种情况下,竞争者的产品通常是知名的,关键问题是它可能会不适当地使用他人的商誉。在第二种情况下,竞争者的产品受到批评,会出现诽谤的问题。
根据"诚实的商家有权不被提及,即使所提及的是事实"这一规定,某些国家的立法甚至已经明确禁止各种不需要的指明竞争者的比较。
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领域十分广泛,不同国家的作法也十分不同。为了尽可能完整地了解各种不正当行为,以下再多举几个例子,它们是:
1)垃圾广告。例如刊登不当地利用恐惧来进行销售的广告。
2)使用抽奖、礼品和奖励等商业促销手段。这些行为通常要受到规范以避免不适当的诱售。
3)市场活动的阻止。例如毁坏竞争者的可回收的软饮料瓶子。
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知识产权的另外一个方面,该保护旨在通过授予植物新品种育种者在一个特定期限内的排他权,从而承认育种者的成果。为了获得此种保护,新品种必须符合特定标准。
可以获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的特征
根据UPOV(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组织)公约1991年文本的规定,该品种应该是:
新的(新颖的)
新颖性要求是用来确保该品种尚未进行过商业性使用。
特异的
如果某一品种明显区别于其他任何已知存在的品种,则可以认定该品种是特异的。
一致的
如果某品种的相关特征除可以预见由于其繁殖的某些特征而产生的变异外,是充分一致的,则可以认定该品种是一致的。
稳定的
如果相关特征经过反复繁殖后,或就特定繁殖周期而言,在每一周期结束时,保持不变,则可以认定该品种是稳定的。
有一个适当的命名
需要对新品名进行适当的命名。
总的来说,植物新品种被授权的条件主要是区别已知品种的
特异性、可预见其繁殖结果的
一致性和繁殖周期基本不变的
稳定性。
被保护者的所有人享有的权利
根据关于向育种者提供保护的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规定,进行以下行为需事先征得权利人的授权:
生产或繁殖(复制)
为繁殖的目的进行处理
提供销售
销售或其他营销行为
出口
进口
为上述任一目的进行储存。
必须指出的是,下列行为不需事先征得植物育种者的授权:
私人行为,并且是为了非商业的目的
为实验目的的行为
为培育和开发其它品种而进行的行为。例外情况是,对于本质上由派生而得的品种和某些其他品种,未获得原品种的育种者的授权,则不得使用。
育种者的权利期限
1991年文本规定的最低保护期限是:
1)树木和藤本植物为25年
2)其他植物为20年
国际注册体系
对于一些具体条约和协定的管理,是WIPO开展的促进世界范围知识产权保护的众多任务中的一项。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原产地名称的国际保护是通过三个注册体系实现的:关于商标的马德里体系、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海牙体系以及关于原产地名称保护的里斯本体系。
马德里体系
马德里体系的两个条约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 协定》和《与马德里协定相关的马德里议定书》。
这个体系开始于一百多年前,其真正的用意是作为一条将本国注册的保护扩大到马德里联盟的其他国家的途径。即你必须首先在本国注册,或者如果国际申请是依据《马德里议定书》提出的,那么至少需在本国已经提交了注册申请。
海牙体系
海牙保护体系是关于工业品外观国际设计保护的。
里斯本协定
里斯本协定是一个多边协议,就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管理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专利合作条约
国家专利制度要求申请人向每一个他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单独提交不同专利申请。换言之,国家专利制度适用的是地域原则。为了解决其中的一些问题,1970年通过了《专利合作条约》(PCT)。PCT为发明人或申请人规定了一套简化的程序,使他们能够在若干个国家申请并最终获得专利。
PCT并不授予专利;授予专利的实际上是程序最后的国家局,每个国家局各自所涉,根据PCT申请授予该国的专利。其次,并不存在所谓的全球专利。PCT根本没有规定这种东西。而我前面提及的程序产生的结果,实际上是多项地区和/或国家专利。
讨论和总结
讨论
知识产权的基础是规定必须对诸如发明、电影、书籍、音乐等的某些智力创造进行保护的法律。知识资本包括知识产权,但是还包括其他可以被企业用来在市场中立足的东西,例如,顾客名单、培训方法、质量控制方法、或质量检测程序。所有这些都是知识资本,但是,我们不应该忘记劳动力是企业最大的知识资本。
价值实际上取决于人们准备付多少钱来获得它。例如,如果有人准备为一个商标付一百万,这应该是其价值而不是价格,因为商标所有人也许并不想出售商标。所以,没有交易就没有确定的价格;价格应该由交易本身决定。如果将商标置于市场并有人准备购买它,则知识产权的价值就会成为一个已知数。
我们注意到一些新药在市场上刚出现时价格都非常高,随着专利有效期接近结束以及通用的药品在市场上出现,对使用者来说药品的价格随之在逐渐下降。这些通用药品实际上是同一种药物而且剂型相同,但是他们的专利已经到期,其
技术已属于公有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制药公司试图通过在市场中强化关于特定药物的商标来继续保持他们的优势地位。消费者可能会被传统的名称和拜尔商标公知的高质量所吸引,但是当消费者知道他可以用相同或更低的价格买到一种替代药品,他很可能就会这样做。
商标通常与有稳定销路的产品相联系;当与特定产品相联系时,商标的重要性有所减弱。所谓特定产品是指有专门用途的制造设备,例如采矿或钻探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工业领域的用户并不是靠商标来购买一个知名产品的,这种用户买的是技术。
如果需要购买设备的对象是一家知名厂家,那么这个商标就会给购买者一个有关生产企业信誉可靠的参考。商标的群众性消费市场有很强的效应:人们用眼睛和手来买东西,只有买来后打开盒子后才能看里面的内容。
总结
在商业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利害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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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特征,它首先是一种财产权;暂且抛开知识产权保护在商业上的好处,人们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交易来直接获取经济收益。换句话来说,它完全是一项稳健可靠的投资,较之股票、基金、储蓄利息、固定资产等是更加稳妥的投资领域。原因是它只有升值的可能性,没有贬值的风险。
从投资角度上来说,它的唯一弊端是获得这项权利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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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使用知识产权的权益在市场活动中获利时,基于对自己权益维护的需要,必定是要对侵犯权益者进行严酷的打击。这使得没有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家,在市场活动中寸步难行,而且存在着随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天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