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文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于于2023年10月13日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33170554号第31类类“袁策”商标在“谷(谷类)”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局审核决定,依法撤销第33170554号第31类“袁策”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