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文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37406319号第9548164号第25类“小象邦尼CAXNBUNE”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商标局审核决定,依法撤销第9548164号第25类“小象邦尼CAXNBUNE”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