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品包装的商标保护!
时间:2020-03-03 00:00:00来源:来源:未知

谈四川中烟“宽窄”包装图被抢注案

  2015年,四川中烟在继推出 “长城”、“娇子”香烟品牌后,再次以四川独有的川蜀文化为背景、突出改革创新的精神打造出极具特色的“宽窄”系列香烟产品,不仅展示出四川中烟产品一如既往的卓越品质,同时在产品包装上与以往大不相同,其极具匠心的整体设计,深受消费者的喜爱。

  四川中烟一直都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早在设计完成“宽窄”产品包装图之后,第一时间就进行了美术作品登记、以及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然而,在此种情况下,依然被有心人“鸠占鹊巢”将其产品包装图案,抢先在烟草类产品上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近几年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案件越来越多的出现 ,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为此类案件的维权措施提供了切实合法的保障。

案情介绍

  2017年7月悠屹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25302783号“图形”商标,并指定在34类“雪茄烟;香烟”等烟草制品的项目上,经审查于2018年4月6日初步审定公告。

  通过对比四川中烟的“宽窄”产品包装图案和第25302783号图形商标,不难看出两者图形完全一致,很显然这是明目张胆的针对四川中烟 “宽窄”产品包装图的侵权行为。同时,经过天策前期分析,该商标申请人作为主要从事电子商务、服装鞋帽、商务咨询的企业,却在需要生产经营特许的烟草行业申请与他人完全雷同的标识,实属别有用心。为维护四川中烟的合法权益,四川中烟在异议期限内委托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以第25302783号图形商标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外观专利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论商品包装的商标保护!

  在异议阶段,四川中烟提供其合法享有在先权利的充分证据以及“宽窄”产品高知名度的系列证据材料,并详尽对第25302783号图形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进行了全面阐述。

  国知局经审理认为,第25302783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四川中烟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相同或类似,且在第25302783号图形商标提出申请注册前,四川中烟已享有对《宽烟包装》的在先著作权及《烟盒(娇子宽窄)》外观设计的在先专利权。第25302783号图形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四川中烟的在先著作权以及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做出不予注册决定。

法律适用及评析

  在商标侵权案例中,我们大多数接触的还是以商标近似,蓄意抢注他人商标、恶意囤积商标资源的案例居多,一般适用的法律条款多为《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条、第四十四条。而具体到本案,是典型的产品包装图案被抢先注册为商标的侵权案例,故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亦成为类似侵权案件的主攻条款之一。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法律适用上来讲,此条款前半句“在先权利”和后半句“禁止恶意抢注”是可以独立适用的,因而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天策在代理此次案件时采用了“在先权利”为主,“恶意抢注”条款为辅的逻辑层次,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作了详细的阐述。在审查阶段,审查员亦全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最终依据“在先权利”作出本案异议决定。从异议决定来看,保护“在先权利”越来越得到行政司法的重视,不再仅仅是以“恶意抢注”为中心。故而,在类似本案的案例中,结合实际情况可以独立的将第三十二条的前半款“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作为法律依据进行维权。

总结

  近几年无论是“金龟子”无效案、“黄渤”案的在先姓名权的侵权案件,还是本案产品包装图、“王老吉vs加多宝”包装装潢侵权案件,均体现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对“在先权利”保护的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充分体现出对在先权利的尊重,才能得以遵守有利于商标法秩序的规范化,有利于遏制不当注册商标的“搭便车”行为。

  通过本案,亦为每一个企业敲响了警钟,对于自身产品包装图案的的全面保护应当予以重视,同时通过合法途径多维度多路径取得多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亦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全面保护,严防严控,方可将自身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为捍卫法律的尊严,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天策一直在行动!

  原创作者:刘尧

  注:文章转自于微信公众号:天策知识产权,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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