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探讨】制度供给理论视角下的商标授权确权制度探析!
时间:2019-09-18 00:00:00来源:来源:未知

  自2002年以来,中国商标的申请量和有效注册量一直处于世界首位,商标对市场的贡献率不断升高,与此同时,有关商标授权确权的案件不断增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商标授权确权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所关注并深刻影响着市场发展。

  一、制度供给理论

  制度供给是指为规范个体行为而采用的各种规范和规则的一套机制或过程,制度供给意味着制度需要生产,从而满足制度需求。个体行为的复杂性、不可预测性和随机性使得需要一套有序的关系或规则,提升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稳定性,一个有效的系统可以形成良性资源分配,降低交易成本,并激励个人创新。

  制度的需求为多少,制度的供给量又是多少,二者需要达到平衡,才能实现制度均衡,使得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是一种满足状态或满意状态。制度也有自己的供求规律:首先,制度均衡意味着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但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通常情况下,总会偏离制度供求曲线,需要进行不断的修正。其次,制度供需规律的表现是制度的供需数量取决于系统的效用,制度效用包括制度体系内的各个交易者的利益的综合,没有效用的系统既没有需求也没有供应。第三、如果人民都遵循一项制度并按照制度的预期进行,制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收益,但是如果有人通过搭便车来实现个人利益,那么利益之间的摩擦会增大制度的供给成本,尤其当时间推移,越来越多的人来搭便车,那么制度的利润就会外部化,与此同时,共同的搭便车行为将削弱机构供给的力量。

  二、商标授权确权制度现状与问题分析目前,商标授权确权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各种怪象,表现为一是不少正常使用的商标遭到抢注,在先商标的使用者保护自己的利益困难,进一步造成了抢注之风盛行;二是部分投机者大量囤积商标,注册商标以牟取高额利润;三是投入市场使用的商标较少,大量商标处于闲置状态;四是市场主体等待商标授权确权周期长,与市场发展格格不入,无法满足制度需求。这些现象互相交织,致商标授权确权制度有失效的风险。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的供给侧出现问题,进而导致制度供需失衡,展开分析如下:

  (一)程序性制度供给过剩

  由于商标授权确权制度供给过剩,导致我国的商标授权确权制度程序复杂且较为繁杂,造成一种宽进严出的局面。商标获准注册并不需要什么成本,但是一旦获准注册,想让商标退出市场需要时间和金钱的成本。而且我国目前针对抢注行为并没有专门的制度保障,如果想实现抢注,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而且即使真正的商标使用者采取措施,仍然会面临冗长的程序,需要走完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这些程序的历程可能比企业的存活时间还长,这就给商标的真实使用人造成了非常大的困扰。我们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展开分析,当被抢注的商标所有人开始维权时候,虽然其可以采用多种法律手段,但是由于注册主义的方式,被抢注的商标所有人必须新申请商标,但是法律手段所需要的时间都比较长,目前,异议的时间大约为12个月,无效宣告大约15个月,而注册的时间效率非常高,已经限制在4个月左右,这样,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的结论还没有出来,被抢注的商标所有人重新注册的商标就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由于在先的案件还没有结论,因此,新申请的商标将被驳回,被抢注的商标所有人要么重新申请商标,要么申请驳回复审。这两种办法,第一种方法浪费了市场主体的成本,也是对行政资源的损耗,虽然申请商标的数量增多,但并没有给社会带来任何效益,第二种方法同样增加了财力和人力的浪费,程序的增加使得注册程序后延,而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中,当事人所聘请的律师费用,差旅费用并不低,而时间则多达数年,目前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时间约为一年,如果进入二审,则会更久,如果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则可能拖延至三年以上。

  同时当上述情况发生后,被抢注的商标所有人会不断的将申请商标反复注册,抢注的人也会不断反复注册,如此反复,商标申请量虽然增多,但是社会效益被降低。商标真实的使用者或者不得不面临冗长的程序,或者直接选择放弃,而一旦选择放弃,抢注者通过商标的转让将会谋取巨额利益。一旦其他人发现商标抢注的利益,就会有无数的人跟风,在利益的驱使下,商标授权确权制度反而帮助了抢注者。由于上述情况发生的频率之高,很多被抢注商标的所有人并不愿意再面对如此复杂的程序和花费高昂的费用,而放弃自身的在先权利,这将造成抢注之风盛行,以上种种情形均会造成公平竞争的环境被打破,商标授权确权制度丧失了构建秩序的政策功能。

  从商标授权确权制度需求分析,我国的商标授权确权制度过度强调商标的注册,忽视商标的在先使用。在我国商标授权确权制度下,商标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只要能够经过商标局的审查核准,即可获得商标权,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并不要求在市场中使用。在异议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中,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抢注具有知名度商标的行为很难异议成立或者将商标无效,而当权利人有在先的注册商标时,政府部门会通过突破区分表、从严的近似标准等多种方式予以保护,在异议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中多会异议成功或者将在后的商标无效,但是如果没有在先的注册商标,则权利人想要异议成功或者无效系争商标则会非常困难。政府对设立的制度会不断的进行自我强化,继而导致某一制度不断走向极端,对商标注册主义不断强化,而忽视了商标的使用和对其他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对于抢注者而言,商标授权确权制度是打击正常市场主体的工具。当商标授权确权制度变成各种利益集团维护其利益或者扩展其利益的工具的时候,制度将背离初衷,即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和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将被淡化而变成一句没有用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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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度成本过高

  制度成本包括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经济成本包括直接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社会成本则体现为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支持度,表现为相关公众对制度的支持或者抵触的态度。

  从成本效益方面分析“符号圈占”现象的原因,首先,保有商标的注册费用非常低廉,根据相关商标收费规定,受理商标注册费限定一个类别的10项商品,一共需要300元,每增加一个商品需要增收30元,对于大部分的市场主体而言这些商品都是大的概念,诸如人用药、饮料、娱乐设施等,因此10项商品已经足够中小型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中使用。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意味着一枚商标10年仅需要300元即可实现保有,如果10年之后继续保有,只需要交纳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500元即可再次续展10年,而商标所有人不再需要其他任何形式的成本,包括货币成本和非货币成本,如果商标权人一直使用该商标,让其发挥商标的真正价值,则这样的费用无可厚非,但是这个费用在投机者看来却是非常低廉的成本。而另一方面,撤销这类“僵尸商标”的成本却是巨大的,根据上面两个文件的规定,撤销商标费为500元,而由于目前在撤销程序的证据较为宽松,仅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当事人针对使用证据造假的成本比较低,且进入撤销复审环节之后才真正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复审费用是750元,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复审的裁定不服,会再次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程序,耗费时间较长,聘请专业的人员需要花费巨大的财力,但是上面的这些程序均是针对同一事实而进行的审查,经过四次法律程序才能最终进入稳定状态,这使得商标授权确权的效率较低,而且由于撤销制度并没有限制,当事人可以多次提起撤销,这将进一步减损社会效益。

  而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使得制度的社会成本高居不下,由于“商标银行”的存在,很多市场主体是从这些投机商处购买的商标,而这些市场主体在购买了商标后,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成为了阻碍制度变革的动力,当社会成本阻力上升之后,变革的就会表现出动力不足。

  此外,在商标确权司法审查中,由于被告方是行政二审机构,使得案件的第三人对诉讼结果和他的利害关系认识不足。第三人不参加诉讼的比例非常高,即使第三人出庭,但是并不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只想着依靠行政机关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有的第三人参加庭审只是来看看结果,认为诉讼和他们并没有关系。但是商标权属争议的结果与行政机关无任何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利益关系,但是行政机关为了应诉,需要提交答辩、准备证据材料、出庭接受质询,目前行政机关需要出庭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10%左右,2018年大约是两万件,如此庞大的诉讼数量让行政机关苦不堪言,目前行政机构专门成立应诉组来应对日益增长的诉讼。这样的制度安排消耗了相当的商标确权行政资源。

  (三)部分制度重叠

  造成目前授权确权周期长的原因的本质是制度重叠。我国商标确权程序中审级非常多,过于冗繁,根据目前我国商标授权确权制度,任何程序通常需要商标局的两级行政审理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的司法审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启动。有的程序甚至需要经过五六道程序才能最终确定。在商标的撤销程序中,首先需要经过商标局审查行政一审,其次是评审复审,接着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一审,然后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可能面临最高人民法院的重新审理,这样长的程序设置所解决的仅是商标的使用这一问题,五个程序,五套人员对同一商标是否使用反复进行判断,

  造成商标确权效率低下,时间非常漫长。而对于异议程序来说,如果异议成功,则进入的环节一共是五个,如果异议不成功,则进入的环节同样是不予注册复审,一共六个程序,但是如果中间异议不成功,则重新开始,环节依次是无效宣告行政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这些所有的程序均就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案件情况进行审理。如果商标被驳回或者是无效,则同样是五个程序。程序设置繁冗,浪费了有限的行政人力资源,同时市场发展千变万化,确权效率周期过长将导致当事人的救济不能更好的发挥,反而成为了市场的桎梏。

  其次,由于我国的司法审查是行政诉讼,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被告均为行政机关,法院如果认定行政行为不合法,只能做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判决,而依据新的行政二审裁定,当事人依然可以提起诉讼,虽然很多案件已经经过二审判决,但是依然可能进入司法程序,重新审理,这样更加导致程序的循环往复,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机关、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查机构、双方当事人进入了“程序循环”的往复之中,出现了“终局不终”的现象。由于程序的反复,使得程序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为了打击另外一方,一方很可能有意造成程序不断的反复。这样商标授权确权制度反而造成了制度成本的提升。不仅损耗了市场主体,而且也是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再次,商标授权确权制度中的各个职能基本处于并行结构,在商标的取得和审查阶段,商标局对商标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绝对条款,也包括相对条款,在商标的异议程序中,异议同样包括了绝对条款和相对条款,同时增加了侵犯在先权利,驰名商标保护,特定情况下的抢注的审查内容。而无效宣告同样和异议程序一样,包括了绝对条款和相对条款,侵犯在先权利,驰名商标保护,特定情况下的抢注的审理内容,比异议增加了对商标秩序的破坏的审理内容。相对而言,绝对条款和相对条款审查审理的重叠太过严重。对于对绝对条款和相对条款的审理,异议和无效宣告应当是对审查中的补充,而在实践中,大部分案件所针对的条款仍然是这两个理由,在程序的设置中反映出非常严重的重叠,在审查阶段,行政机关已经投入了非常多的人力物力去解决这些,并不需要在所有的后续程序中都要设置纠错程序,仅需要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解决途径即可实现这一纠错目标,而如果一味的增加环节反而不能充分发挥这些程序的作用。

  最后,商标授权确权制度中包含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二者对于问题的理解和解决会存在加大的分歧,这使得商标当事人有时候会无所是从,有时候为了自身利益,不得不将所有的程序全部走遍以寻求突破,制度运作经验的不稳定导致商标的授权确权变得更加复杂。

  三、解决思路商标授权确权制度的改革依赖国家的强制力,根据制度供给理论,如果国家在商标授权确权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商标授权确权制度将会发生变迁。变迁的方式包括两种,一是诱制性变迁,即政府通过供给制度,改变组织和集体的行为模式,实现组织由下至上的变动。二是强制性变迁,即国家运用法律、规范等强制力强行推动制度的实施。商标授权确权制度的完善意味着对利益的重新分配,因此在完善措施总应尽可能的减少变革的成本,采取继承加渐进的方式逐步变化。

  由于商标是信息类的虚拟财产,它可以不断的被使用,但也是由于商标权具有公共可视性的属性,使得它在使用前必须设定产权范围,才能排除不当使用。产权与制度是相关联的,二者共同影响着资源的配置。新的制度应当符合成本收益的条件,旧的产权制度被新的产权制度所替代的根本原因是新的制度产权运用更具有效率。当一项资产具有许多有用属性并且为了实现这些属性的最高价值把这些属性分属给了许多个人的时候,对每个人的权利加以限制往往是防止个人侵吞“公共领域”的有效安排。因此,我们可以着手的方向包括,一是商标授权确权制度需要多种资源的投入,而投入的各类成本中保护成本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商标产权的有效性。这种保护成本应当小于商标权自身的收益,否则,该项制度就不会得到长久的执行,而变得毫无意义;二是商标授权确权制度必须与市场需求相吻合,防止个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三是商标授权确权制度供给必须满足市场规律,进而实现供给均衡,在动态均衡中实现商标授权确权制度的变迁。

  注:本文转载自中华商标杂志,仅供读者参考,著作权属归原创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 原创作者:刘洲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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