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撤三”制度。
【立法目的】
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撤三”制度中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
“撤三”申请量逐年增加
2015年2.9万件,2016年4.0万件,2017年5.7万件。主要原因有注册申请量飞速增长,商标资源有限,注册成功难度加大;恶意抢注现象增多,被抢注人通过“撤三”、无效宣告等手段提出撤销申请。
【提 醒】
建议企业增强商标管理意识,重视商标使用,预防“被撤三”风险。要做好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日常经营中备份各种使用证据,进行分类收集整理。建立企业商标档案工作制度,完善企业商标档案工作体系。
注册地址发生变化,要及时办理地址变更申请,以保证收到商标局和商评委发出的各种文书,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何证明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
证据材料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这些情形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仅作为赠品使用;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